作者|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・郭庭佑執行長
公司開了幾年,投資人坐下來談,第一句話常是:「你們是有限公司?那要先改成股份有限公司。」也有人是為了給員工股份、讓股東進出方便,或是客戶的標案寫明要股份有限公司。
有限公司可以轉成股份有限公司,法律上叫「變更組織」。這篇寫給已經是有限公司、真的要轉的人:誰要同意、流程與文件、規費與時間、出資額怎麼變成股份、要不要繳稅,以及轉完之後每年多出來的事。法條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的公司法(202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版)為準。
有限公司轉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:同一家公司換組織,統編與債務都不變
有限公司可以轉股份有限公司嗎?可以。有限公司轉股份有限公司,不是關掉舊公司、再開一家新公司,而是同一家公司換一種組織型態。
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,有限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,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。司法院釋字第 167 號解釋講得很直接:有限公司依法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法人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。經濟部 75 年的函釋也這樣定義變更組織:公司不中斷法人人格,不經解散程序,只在形式上辦變更登記,業務不用停。
用房子來比喻,這是同一棟房子重新隔間,不是拆掉重蓋。地址、門牌、屋主都一樣,只是裡面多了一間會議室,也多了一個管帳的人。
落到日常,有三件事不會變:
- 統一編號與合約:還是同一個法人,既有合約繼續有效。
- 債務:公司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,變更組織後的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的債務。
- 欠稅:財政部稅務法令彙編收錄的會商結論指出,變更前沒繳的稅捐或罰鍰,變更後的公司照樣要繳。
會變的,是名稱裡的組織種類、公司內部的機關(董事會、監察人、股東會),以及每年要做的事。經濟部 74 年的函釋也提醒,變更組織之後,就不能再用「有限公司」的名義對外簽約或做其他法律行為。
這條路只能往一個方向走。臺北市商業處的申請須知寫明:有限公司得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。行號(獨資、合夥)也不能用變更組織變成公司;經濟部 92 年的函釋說兩者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,要另外設立公司。
什麼情況值得把有限公司轉成股份有限公司
轉換本身的門檻不高,真正的成本是轉完之後每年多出來的會議與文件。所以值不值得轉,要看未來兩三年會不會用到股份有限公司才有的工具。
值得轉的情況:
- 投資人要特別股或可轉換公司債:這些工具只規定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章,有限公司用不到。特別股、可轉換公司債這些工具怎麼用,新創投資那一篇有說明。
- 要給員工股份:員工酬勞配股、員工認股權、限制員工權利新股,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。
- 股東常常進出:有限公司股東要把出資轉給別人,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,董事轉讓要三分之二以上(公司法第 111 條);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則上自由轉讓,章程不得禁止或限制(第 163 條)。
- 客戶或標案要求:有些採購或合作對象只接受股份有限公司。這是對方的條件,不是法律規定。
不急著轉的情況:股東少、沒有外部資金規劃、不想每年開股東會與董事會。有限公司一樣能讓新股東加入:第 106 條第 1、2 項規定,增資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,就能由新股東參加。
還有一條中間路線。想要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股,又想把股東圈子關起來,可以考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:股東 50 人以下、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。臺北市商業處的申請須知寫明,閉鎖性要經全體股東同意,並在章程載明閉鎖性的屬性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與限制,閉鎖性那一篇有說明。
轉換前先確認股東人數:只有一位自然人股東要先補第二位
公司法第 2 條規定,股份有限公司要由「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」組成;有限公司則是一人以上就可以。
只有一位自然人股東的有限公司,要先讓第二位股東進來,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數條件。常見的做法有兩種:
- 出資轉讓:原股東把一部分出資轉給另一個人。
- 增資由新股東參加:新股東出錢加入。
這兩件事可以跟變更組織一起辦,股東同意書上要寫清楚。目前查不到主管機關針對「一人有限公司變更組織」的專門函釋,上面是依第 2 條的人數條件推出來的做法,送件前先問受理的登記機關,比較不會退件。
唯一的股東如果是一家公司或政府,就沒有這個問題。經濟部 108 年的函釋處理過「變更組織後只有單一法人股東」的情況:之後修章程,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(第 128 條之 1)。
有限公司轉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門檻:過半數,但章程只改得了變更組織那部分

有限公司變更組織,只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,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。這是 2018 年 11 月施行的修法結果,修法前要全體同意。股東同意書要寫哪些欄位、怎麼簽,股東同意書那一篇有完整寫法。
表決權預設是一人一票,不看出資多寡;章程可以改成按出資比例(第 102 條)。動手前先翻章程,確認你們算的是人頭還是出資。
第 106 條第 4 項還有一句:不同意的股東,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。用意是不讓少數股東用「不同意改章程」卡住變更組織——有限公司改章程,本來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(第 113 條)。
但這個「視為同意」有範圍。經濟部 108 年的函釋說,第 4 項指的是章程裡「變更組織」的部分;商業發展署的常見問答也引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672 號判決,說超過變更組織那部分的章程修正,不在視為同意的範圍內。
同一份同意書裡如果順便改營業項目、換特取名稱、加特別股條款,那部分就不是過半數能決定的。臺北市商業處的申請須知也寫,同時修正章程時,同意書要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簽名或蓋章。
比較不容易卡關的做法,是拆成兩階段:
- 有限公司階段: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變更組織,章程只改「變成股份有限公司」一定要改的地方。
- 股份有限公司階段:轉完之後的第一次股東會,再修其他章程。股份有限公司改章程用特別決議: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,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(第 277 條)。
不同意的股東可以退股嗎?公司法沒有給有限公司股東這個權利。無限公司變更組織時,不同意的股東可以書面聲明退股(第 76 條之 1),有限公司的第 106 條沒有這一句。
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流程:從股東同意到 15 天內變更登記

先看全貌:
| 順序 | 做什麼 | 誰做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0 | 確認股東人數;許可業務先拿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| 公司 | 公司法第 2 條;臺北市申請須知 |
| 1 |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變更組織,出具股東同意書 | 股東 | 第 106 條第 3 項 |
| 2 | 分別通知各債權人,並公告 | 公司 | 第 107 條第 1 項 |
| 3 | 第一次股東會:修章程、選董事與監察人 | 股東 | 第 129、198 條 |
| 4 | 董事會選董事長(章程只置董事一人時,由他擔任董事長) | 董事 | 第 208、192 條 |
| 5 | 董事長就任後 15 天內申請變更登記 | 董事長 |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|
| 6 | 稅籍、22-1 申報、印鑑、銀行與勞健保 | 公司 | 稅籍登記規則第 8 條等 |
第 2 步:要通知債權人,但沒有異議期。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,公司做出變更組織的決議後,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。同一條第 3 項只讓「減資」準用第 73、74 條(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期間、對異議的債權人清償或提供擔保)。變更組織要通知、要公告,但不必等一段異議期才能往下走;債權人的保障來自第 2 項:變更後的公司承擔原來的債務。不過,沒有異議期,不等於可以不通知,這一步還是要做,也要留下寄送與公告的紀錄。
國外對照一下。日本《會社法》讓合同會社這類「持分會社」改組為株式會社,第 781 條原則上要全體社員同意(章程另有規定除外),並準用第 779 條:要在官報公告、個別催告知道的債權人,異議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。台灣的門檻與程序都比日本輕。這只是制度對照,台灣仍以公司法為準。
第 3 步:第一次股東會。這時公司已經是股份有限公司,開的是股東會,不再用股東同意書。
- 誰召集:經濟部 70 年的函釋說,由原執行業務股東召集,並得擔任主席。經濟部 112 年的函釋補充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,也可以依第 173 條之 1 自行召集,持股期間連有限公司時期一起算。
- 章程:要符合第 129 條的應記載事項,例如股份總數、每股金額(或採無票面金額股)、董事與監察人的人數及任期。
- 選董監:採累積投票制(第 198 條);臺北市申請須知引經濟部 93 年函,選董監的股東會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。
經濟部 87 年的函釋也說明,變更組織不是新設公司,原股東不會因此變成「發起人」。
董事要幾個人?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要三位以上董事組成董事會,但第 192 條第 2 項允許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、只置董事一人或二人。小公司轉換時,章程只置董事一人是合法的選項,那位董事就是董事長,可以用董事同意書取代董事會議事錄。監察人則至少一人,而且至少一人在國內有住所(第 216 條)。
第 5 步:15 天。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,登記事項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;臺北市的申請須知把起算點寫成董事長就任或取得許可文件後。逾期申請,依公司法第 387 條處代表公司的負責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(第 387 條第 4 項)。
⚠️ 注意
股東同意、股東會、董事會、送件的日期要前後接得上。股東會議事錄、董事會議事錄與願任同意書都要本人簽名或蓋章,先排好每個人能到場或能簽名的日子,再定開會時間,15 天的期限才不會被拖過。
變更組織登記要附的文件、規費與處理時間
依商業發展署的常見問答、臺北市商業處的作業規範與新北市經濟發展局的應備書件,整理如下:
| 文件 | 重點 |
|---|---|
| 公司變更組織申請書 | 董事長簽名或蓋章、蓋公司章;律師或會計師代理要附委託書 |
| 公司章程 |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;兩階段修章要分別附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時的章程 |
| 股東同意書 | 有限公司階段;寫明同意變更組織,併案增資、出資轉讓要寫金額 |
| 股東會議事錄 | 第一次股東會,主席簽名或蓋章 |
|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 | 選董事長 |
| 董事、監察人、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| 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,董事長要另填一張 |
| 董事、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 | 以前送過、資料沒變的可以免附 |
|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| 兩份 |
|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| 只有併案增資才要 |
兩件常被多做的事:
- 不用名稱預查。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》第 2 條第 4 項寫明,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者,無須申請預查。只把「有限公司」換成「股份有限公司」不用預查;同時換掉前面的特取名稱,才要另外預查。
- 沒有增資,不用會計師查核資本額。公司法第 7 條第 2 項管的是資本額有變動的變更登記;新北市經發局的應備書件也寫「未增資者免附」。
規費:依《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》第 3、6 條。
| 情況 | 規費 |
|---|---|
| 只變更組織,沒有增資 | 每件 1,000 元;網路申請減收 300 元,等於 700 元 |
| 變更組織同時增資 | 按增加的資本額每 4,000 元收 1 元,未達 1,000 元以 1,000 元計 |
算一筆帳:同時增資 200 萬元,200 萬除以 4,000 是 500 元,未達 1,000 元,收 1,000 元;同時增資 1,000 萬元,就是 2,500 元。規費不是轉換的主要成本,實際金額以受理機關核算為準。
處理時間:臺北市商業處一般申辦 9 天;新北市經發局一般申請 10 天,要層轉請釋的 60 天,都是從送件起算。
誰受理:實收資本額未達 5 億元、所在地在桃園市的公司,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受理(臺北市商業處申請須知的受理機關表)。
出資額怎麼換成股份:照比例轉普通股,特別股要轉完再發

有限公司的資本不分股份,只有每位股東的出資額。轉成股份有限公司時,經濟部 109 年的函釋說:原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額,依比例轉換為相同比例的普通股。
舉個例子。一家有限公司資本總額 300 萬元,三位股東分別出資 150 萬、90 萬、60 萬元。轉換時章程訂每股 10 元,股份總數 30 萬股,三人分別拿到 15 萬股、9 萬股、6 萬股,比例跟原本一樣是 50%、30%、20%。
同一則函釋也說,變更組織的當下,不能把出資額轉換成特別股。特別股的權利義務要先寫進章程(第 157 條),變更組織的那一刻還沒有這樣的章程;轉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後,才能依第 157 條發行特別股。
這對要募資的公司很重要。假設投資人談好要用特別股進來,時間表通常要排成三段:
- 有限公司階段,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變更組織。
- 轉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後,股東會特別決議修章程,寫進特別股的權利義務。
- 再發行特別股給投資人,辦增資變更登記。
把三件事硬塞進同一份同意書,是最常見的卡關原因。
轉換同時要增資的話,經濟部 87 年的函釋說:在有限公司階段增資,要全額收足;在股份有限公司階段增資,股份可以分次發行。75 年的那則函釋也說,變更組織同時增資的股份,視為第一次發行。
有限公司轉股份有限公司要繳稅嗎:決算、虧損扣抵與不動產
變更組織不是把公司賣掉,稅法上原則把它當成同一家公司延續。財政部有幾則函釋可以直接回答:
| 問題 | 結論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要不要辦當期決算? | 可以免辦 | 財政部 69 年台財稅第 36946 號函 |
| 以前的虧損還能扣嗎? | 變更前經核定的虧損,可以從變更後的純益額中扣抵 | 同上(所得稅法第 39 條) |
| 存貨、設備怎麼入帳? | 以改組基準日的明細表作為入帳憑證,免開統一發票 | 財政部 68 年台財稅第 38930 號函 |
| 名下的不動產要課契稅嗎? | 不課 | 釋字第 167 號 |
| 要課土地增值稅嗎? | 不課;以後再移轉時,用變更名義前的原地價計算 | 財政部 70 年台財稅第 35621 號函 |
| 持有的股票要課證券交易稅嗎? | 承受原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,不課 | 財政部 67 年台財稅第 38005 號函 |
函釋原文分別在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的盈虧互抵、資產入帳、土地增值稅、證券交易稅。
不動產的部分,釋字第 167 號同時保留了一句:「非依法變更組織者,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,不在此限。」要真的依法變更組織,才有這些不課稅的效果。
稅籍也要變更。稅籍登記規則第 4 條把「組織種類」列為稅籍登記事項,第 8 條第 2 項規定,公司要在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稅籍變更登記;新北市經發局的申請書可以勾選由登記機關代轉。實際怎麼報、帳怎麼記,請跟記帳士或會計師確認。
轉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後,每年多出來的會議與文件

決定要不要轉之前,最該看的是這一節。轉換只辦一次,下面這些事每年都要做。
| 項目 | 有限公司 | 股份有限公司(非公開發行)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決策方式 | 股東同意書,不開股東會 |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一次,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開 | 第 170 條 |
| 開會通知 | — | 股東常會 20 天前、臨時會 10 天前通知;董事會 3 天前通知 | 第 172、204 條 |
| 年度表冊 | 董事造具後分送股東承認,6 個月內分送 | 董事會編造,股東常會 30 天前交監察人查核,再由股東常會承認 | 第 110、228 條 |
| 議事錄 | — | 股東會議事錄 20 天內分發,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 | 第 183 條 |
| 董事 | 1~3 人,從股東中選 | 3 人以上組董事會,或章程定 1~2 人;不必是股東 | 第 108、192 條 |
| 監督 | 不執行業務的股東行使監察權 | 監察人至少 1 人 | 第 109、216 條 |
| 任期 | 法律沒有規定 | 董事、監察人任期不得逾 3 年,屆滿要改選 | 第 195、217 條 |
| 股份轉讓 | 要其他股東同意 | 原則自由轉讓 | 第 111、163 條 |
| 股票 | 沒有 | 非公開發行公司法律沒有強制限期發行 | 第 161 條之 1 |
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、股東會、監察人怎麼搭配,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篇有整體說明。
最常被忽略的是任期。有限公司的董事沒有法定任期,轉成股份有限公司後,董事、監察人最長三年就要改選,改選完又要辦一次變更登記。
另外,董事、監察人或持股超過一成的股東有變動,要在變動後 15 天內做公司法第 22 條之 1的資料申報,轉換時董監換人也算在內。
一人法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單純: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,也可以依章程不設監察人(第 128 條之 1)。
公司名稱、印章與對外資料:有限公司四個字之後的事
公司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,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的種類。所以「○○有限公司」會變成「○○股份有限公司」,前面的特取名稱可以不動。
統一編號不變,但名稱一改,對外資料都要跟著改:
- 印章:公司章上的名稱變了。臺北市的申請須知寫,印章變更要附新舊印模對照表,併案辦理印鑑變更報備。
- 銀行戶名、發票上的名稱、勞健保投保單位名稱:各機關、各銀行的名稱資料不會自動同步,要各自去改。
- 合約與報價單:之後簽約一律用新名稱。
第一次股東會、董事會要找地方開,議事錄最好當場做好、當場簽,送件才不會卡在補簽。如果公司在桃園,需要一間能讓股東與董事坐下來開會、把文件簽齊的會議室,紅點商務中心有會議室,也提供工商借址登記,轉換時的開會與登記地址可以一起處理。
常見問題
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轉回有限公司嗎?
不行。臺北市商業處的申請須知寫明,有限公司得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,轉之前要想清楚。
只有一位股東的有限公司可以轉股份有限公司嗎?
股東是一位自然人時,要先透過出資轉讓或增資讓第二位股東加入,因為股份有限公司要二人以上股東,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;股東本身是公司或政府就沒有這個問題。
有限公司轉股份有限公司要多久?
登記機關的處理時間,臺北市約 9 天、新北市約 10 天;前面的股東同意、通知債權人、股東會與董事會要另外算,董事長就任後要在 15 天內送件。
有限公司轉股份有限公司後,統一編號會變嗎?
不會。變更組織後法人人格存續,統一編號、既有合約與債務都延續,變的是名稱裡的組織種類與內部機關。
有限公司變更組織一定要找會計師嗎?
沒有同時增資,登記不用附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;同時增資就要。帳務與稅籍怎麼處理,仍建議跟記帳士或會計師確認。
不同意轉換的股東可以退股嗎?
公司法沒有給有限公司股東這個權利,第 106 條第 4 項規定不同意的股東對變更組織的章程修正視為同意,這點跟無限公司可以聲明退股不同。
轉成股份有限公司後一定要印股票嗎?
非公開發行的公司,法律沒有強制在一定期限內發行股票;第 161 條之 1 的三個月期限只管公開發行公司,但股東名簿仍要記載各股東的股數。
參考資料
- 公司法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中文,台灣,2025-12-26 修正,2026-10-15 查閱;本文引用第 2、7、22 條之 1、76 條之 1、102、106~111、113、128 條之 1、129、157、161 條之 1、163、170、172、173 條之 1、183、192、195、198、204、208、216、217、228、277、387 條)
- 公司登記辦法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中文,台灣,2021-04-23 修正,2026-10-15 查閱;本文引用第 4 條)
-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中文,台灣,2022-11-24 修正,2026-10-15 查閱;本文引用第 3、6 條)
-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中文,台灣,2018-11-08 修正,2026-10-15 查閱;本文引用第 2 條)
- 稅籍登記規則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中文,台灣,2022-08-08 修正,2026-10-15 查閱;本文引用第 4、8 條)
- 司法院釋字第 167 號解釋 — 憲法法庭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為何? —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行政諮詢系統(中文,台灣,112-04-10 上線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—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:作業規範 —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—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,得依第 173 條之 1 規定召集第 1 次股東會 — 經濟部 112 年 1 月 19 日經商五字第 11204001150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疑義案 — 經濟部 109 年 1 月 15 日經商字第 10800112450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修正疑義 — 經濟部 108 年 12 月 17 日經商字第 10800105840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,股東並無發起人之適用 — 經濟部 87 年 5 月 5 日商 87209193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增資、變更組織釋疑 — 經濟部 87 年 4 月 3 日商 87207316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增加資本分次發行 — 經濟部 75 年 5 月 19 日商 21502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,不得再以有限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— 經濟部 74 年 5 月 13 日商 19365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後第 1 次股東會之主席 — 經濟部 70 年 8 月 24 日商 35084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獨資合夥之商業不得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 — 經濟部 92 年 5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200075130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仍可盈虧互抵 — 財政部 69 年 8 月 20 日台財稅第 36946 號函,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公司變更組織時存貨及資產移轉之入帳憑證 — 財政部 68 年 12 月 13 日台財稅第 38930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公司變更組織其不動產變更名義非屬移轉不課土增稅 — 財政部 70 年 7 月 8 日台財稅第 35621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公司因合併或變更組織承受舊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課證券交易稅 — 財政部 67 年台財稅第 38005 號函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核示公司變更組織其稅捐執行與稅單如何送達之疑義 — 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收錄之會商結論(中文,台灣,2026-10-15 查閱)
- 会社法(第 779、781 条) — 日本 e-Gov 法令檢索(日文,日本,2026-10-15 查閱)
ℹ️ 關於本文
本文引用的法規、函釋與申請須知,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、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、經濟部商業發展署、臺北市商業處、新北市經濟發展局與日本 e-Gov 的版本為準;規費、期限與應附文件可能修正,實際辦理請以受理機關最新說明為準。文中的規費、罰鍰與處理時間僅供參考。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或稅務意見;你的公司要不要轉、怎麼安排股東與章程,請依個案向律師或會計師確認。日本制度的部分是國外對照,不代表台灣現況。本文作者任職的紅點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與工商借址登記服務,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。
林鼎鈞律師|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・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
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,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、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;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,整合法律、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,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、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。
郭庭佑|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
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,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、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。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,並負責桃園三館(藝文館、點空間、經國館)的整體營運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