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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:法律上沒有這個制度,只有這份約定

新進人員在到職第一天於座位上簽署文件,人資在旁放下資料夾

試用期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,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。勞動部明文: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;試用期滿不適任仍須符合第11、12條或第13條但書之情事,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。勞保要在到職當日通知、勞退不得低於工資6%、特休年資從到職起算。